新西部官方 国内统一刊号:CN 61-1368/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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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部
《 新西部 》
级别:省级     分类:社科    周期:半月刊
主管单位:陕西省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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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
期刊名称:新西部
主      编:杨红艳
出版周期: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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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浅议社区矫正适用前的听证评估法-新西部

 浅议社区矫正适用前的听证评估法

李炯欣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摘要:通过听证会的举行,调动起更多的力量和资源,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利于社区矫正的顺利进行,是一种可以被广泛运用的评估工具。
关键词:听证会,评估
一、问题的提出
社区矫正,是指将特定罪犯置于社区,在确定期限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主导,辅以社会力量,帮其矫治病态心理和异常行为并引导参加公益活动,学习劳动就业技能,促使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以实现社会安定和谐。它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
社区矫正是西方国家首先推行的一种刑罚执行理念,始于19世纪末近代学派的行刑社会化思想。过去,中国并没有使用社区矫正的名称,但是刑罚制度中包含了社区矫正的有关内容,例如,管制、缓刑、假释等。不过,与其他一些国家相比,特别是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做法在制度上、力度上,都有需要改进的地方。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为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2012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该办法中第四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2014年1月1日其施行的《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中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可能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应当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罪犯的居住地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事项进行社会调查评估。”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做出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是委托机关对被告人、罪犯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罚及适用何种非监禁刑罚的重要依据。”这些都明确规定了,在适用社区矫正前,可对拟适用人进行调查评估,以作为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罚及适用何种非监禁刑罚的重要依据。而对于调查评估的形式却并未详细规定,对此,笔者认为可以采用听证的方法进行评估。
二、听证的必要性和意义
一直以来,对于犯罪的预防和控制,都是以国家的力量、公权力的参与为主力的,社会力量、民众都没有积极的参与其中。但是犯罪行为、犯罪风险大多都是是依存于社会的,这时,社会民众的参与就显得尤为重要。社会力量不仅可以发现犯罪、控制犯罪分子,甚至还可以肩负起教育改造犯罪人的重任。1990年12月14日通过的《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规定:“公众参与是一大资源,应作为改善接受非拘禁措施的罪犯与家庭及社区之间联系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加以鼓励,用它来补充刑事司法的执行工作。”
听证程序,是一种能够对罪犯危险性进行评估,进而决定是否将其置于社区一种评估工具,而且还是一种能充分发挥群众力量、收集可以用来进行评估的信息的有效途径。通过听证会的举行,调动起社会群众参与,有利于政府、司法机关信息公开,让群众了解到更多有关罪犯置于社区可能会带来的风险的信息,使其不会因无法得知有关危险信息而无所适从。信息公开还能让更多的群众参与其中,消除对他们的歧视和误会,这样更有利于适用社区矫正。与此同时,人民不断参与听证会的时候,也是一个学习法律的过程,在对具体罪犯的评估过程里能更激发出他们的公民主体意识、社会责任感,以后会更积极主动的加入社区矫正的行动中来。
三、听证会的参与主体
1、罪犯、其亲属或监护人及司法机关
首先,拟适用社区矫正的本人应当参与听证会,这点毋庸置疑。因为听证会就是为了要评估出该罪犯风险性有多少,能否适用社区矫正,所以罪犯本人有权利参与其中,为自己辩解,并且及时了解听证会所收集到的相关信息。而且,罪犯本人有权利向听证会表明自己的态度,说明自己是否愿意被放置社区,接受教育和改造。这样也便于听证会了解罪犯本人的思想动态,及时作出正确的决定。
其次,罪犯的亲属参与是必须的,如果没有亲属或监护人的,也可以通知其工作单位领导参加或是由居委会派人参加。对罪犯的风险评估,直接关系到他们是否能够适用社区矫正,所以罪犯的亲属参加,可以向大会提供罪犯以前的生活情况,思想品性等情况,这样可以让参与听证会的人员了解到罪犯的品格,从而正确评估适用社区矫正是否适合。
最后,司法机关必须参加听证会。因为司法机关是对罪犯进行社区矫正的直接参与主体。2、社区居民
让即将放置的社区居民代表来参与,了解罪犯,从而帮助社区矫正更好开展。让社区居民参加,其一是为了让他们对罪犯的具体情况、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等有正确的认识,而不至因不明情况产生不必要的恐惧和担忧。其二,当社区居民了解到了真实情况后,就不会对罪犯有歧视的心理,在平时的社区矫正过程中,也不会因为他们的犯罪背景而躲避、歧视或是压迫他们。其三,了解到罪犯的情况后,社区组织和居民就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可以通过丰富的形式对罪犯形成潜移默化的教育。
3、其它社会民众
听证会还可以邀请社会的普通民众来参与,这是赋予社会民众的权利,因为他们有权参与刑事司法活动,了解信息,收取建议。让更多的人在潜移默化中形成一种社会责任感,鼓励更多的群体能关注对罪犯的改造和教育问题。但《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社会调查评估的内容应当保密。不得泄露调查人、被调查人、被告人、罪犯的相关信息。”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制定保密协议,与参加听证会的群众签订,这样既可防止信息外漏,也可最大限度邀请群众参与。
四、听证会的程序
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中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被委托进行调查评估,因此听证会这样的评估方式也可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进行。
听证会开始后,首先应由侦查机关介绍该罪犯的主要犯罪情节、犯罪性质、犯罪严重程度。以及该罪犯的家庭情况、社会关系、生活环境、工作情况、平日的邻里关系、待人接物的态度等。其次,罪犯要表达自己对适用社区矫正的意愿。应向听证会表明自己的态度,是否能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被羁押后要时刻保持与司法机关的联系,不得擅自脱离社区,要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不逃跑、自杀、串供、或是其它危害社会、妨碍司法的行为。最后,由罪犯亲属发表意见,表示自己会配合司法机关工作,认真履行亲属的义务和责任,为罪犯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保证罪犯按时的参与社区矫正,积极辅助社区对罪犯实施教育和感化,帮助其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及时有效的改正,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2、社区居民就上述介绍及案件情况提出自己的看法,由侦查机关或是罪犯予以回答。
3、作出听证会的会议记录,由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审查相关材料和证据,综合各方意见后,得出罪犯是否适合社区矫正的评估结论,并交由委托机关审查后,将最后结果送达给罪犯及其家属,并向社会公布。
听证程序,不仅是一种能够对罪犯危险性进行评估,进而决定是否社区矫正的一种评估工具,而且还是一种能充分发挥群众力量、收集可以用来进行评估的信息的有效途径。通过听证会的举行,不仅调动起更多的力量和资源,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更有利于社区矫正的顺利进行,是一种可以被广泛运用的评估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