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官方 国内统一刊号:CN 11-5478/R
国际标准刊号:ISSN 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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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导刊
《 食品安全导刊 》
级别:国家级     分类:科技    周期:旬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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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刊号:CN 11-5478/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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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
期刊名称:食品安全导刊
主      编:贾自力
出版周期:旬刊
出版地区:北京市
定      价:20.00元
收      录:知网、万方、维普、龙源
社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39号万地名苑2号楼504室
邮政编码:100039
范文-食品添加剂安全性评估-食品安全导刊

 食品添加剂安全性评估

  陈凤
(福建农林大学食品科学学院   福建福州  350002)
 
 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食品的色、香、味的要求越来越高。 食品添加剂由于能改善食品品质和档次,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食品行业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食品添加剂的研究和安全性也越来越受到关注。本文系统地介绍了食品添加剂及其安全性等问题。
关键词      食品      添加剂    安全                     
1.食品添加剂的概念
1.1国际对食品添加剂的定义
   FAO/WHO在1962年所提出的食品添加剂的国际定义为:“国际食品标准计划中的食品添加剂,是指其本身通常不作为食品消费,也不作为通常食品的典型成分使用的物质,所以,不论有无营养价值,在食品的制造、加工、调制、处理、装填、包装、运输或保管的过程中,出于技术目的(包括调味、着色、赋香等)而有意识地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这些物质本身或其副产物直接或间接地成为食品的一部分,或给食品的性质以影响,或者可以充分造成预结果。它们不包括污染物质或者是为了维持或改善食品营养价值的物质”。    
1.2我国对食品添加剂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的规定: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同时规定,“为增强营养成分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或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食品添加剂”称为“营养强化剂”。
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与存在问题
2.1使用现状
   食品添加剂在提高食品质量、改善色香味和口感,保障食品安全和防腐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我国经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包括食品用加工助剂、胶母糖基础剂和食品用香料等2314 个品种,涉及16 大类食品、23 个功能类别。但是我国食品添加剂也存在很多如生产企业规模较小,生产设备及工艺落后,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绝。据统计,2010 年全国共查处食品添加剂违法案件5305 起,罚款1980 余万元;2011 年全国查处食品添加剂违法案件5645 起。
2.2存在的问题
2.2.1用量不规范 
  食品添加剂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是不按国家规定标准而随意使用,比较突出的是超量使用现象。一方面,有些厂家食品安全意识淡薄,不顾食品添加剂的用量问题;有些厂家设备简单陈旧,缺乏精确的计量设备,缺乏生产技术人员;对有预包装产品中食品添加剂的用量标示不准确甚至不标。另一方面,在饮食行业,非包装食品添加剂标准缺失。 
2.2.2超范围使用 
  在食品安全法草案中,明确了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但实际上,如吊白块、孔雀石绿、苏丹红等被广泛应用于食品生产。 
2.2.3使用过期、劣质的食品添加剂 
  保质期已过的食品添加剂其功效会大打折扣,而且长期存放可能会发生化学反应,产生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对食品安全造成影响;劣质食品添加剂,不仅产品不纯,而且含有汞、铅等重金属有害物质。添加到食品中后会影响所添加食品的安全性。 
3.我国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评价
我国政府从20 世纪50 年代开始对食品添加剂实行管理。20 世纪60 年代后加强了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管理和质量监督, 还根据食品添加剂的特殊情况制系列法规, 如1986年12月我国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GB2760 —86 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1986 年11 月卫生部颁发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试行)》和《食品营养强化剂卫生管理办法》, 1997 年国家标准局颁发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2760 —96 , 2007 年又对其进行了修订, 此标准中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目的、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我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下, 从事全国食品添加剂专门性准化工作, 制定食品中添加剂的限量标准, 这一措施是确保食品中的添加剂含量不危及人体健康的又一添加剂管理手段。
3.1 食品添加剂批准程序
根据《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中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以及已经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中的品种需要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必须获得卫生部批准后方可生产经营或使用。申请生产经营或使用需要批准的食品添加剂, 必须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相应的申报资料。
3.2不同食品添加剂进行毒理学试验的原则
    主要根据该食品添加剂在其他国家的批准应用情况、来源等决定毒理学资料要求 。(1)凡属毒理学资料比较完整,WHO 已公布日容许量或不需规定日容许量者, 要求进行急性毒性试验和两项致突变试验, 首选Ames 试验和骨髓细胞微核试验。但生产工艺、成品的纯度和杂质来源不同者, 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后, 根据试验结果考虑是否进行下一阶段试验。(2)凡属有一个国际组织或国家批准使用, 但WHO 未公布日容许量, 或资料不完整者, 在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后作初步评价, 以决定是否需进行进一步的毒性试验。(3)对于由动、植物或微生物制取的单一组分、高纯度的添加剂, 凡属新品种需先进行第一、二、三阶段毒性试验;凡属国外有一个国际组织或国家已批准使用的, 则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 经初步评价后, 决定是否需进行进一步试验。(4)进口食品添加剂:要求进口单位提供毒理学资料及出口国批准使用的资料,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审查后决定是否需要进行毒性试验。
4、结论
    食品添加剂作为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性应当进一步得到加强,在对生产和使用者进行严格监管的同时,行业应当提高宣传力度,增加使用者与消费者对它的了解。食品添加剂多为化学合成物质,长期大量摄取会出现毒性,所以必需强化对生产企业相关知识的培训,使其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严格按规定使用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更不能违法使用不合格产品,以保证食品安全。
 
参考文献
[1]孙效晖,刘丰东,等.试论食品添加剂的安全利用[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6,13(4).
[2]李媛,宋森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释与应用[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