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业技术官方 国内统一刊号:CN37-1222/T
国际标准刊号:ISSN 1006-7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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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业技术
《 山东工业技术 》
级别:省级     分类:科技    周期: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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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刊号:CN37-1222/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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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
期刊名称:山东工业技术
主      编:郭友武
出版周期:半月刊
出版地区:山东省济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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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太河水库“引太入张”水利工程水价思考-山东工业技术

 太河水库“引太入张”水利工程水价思考

刘长柱  李明天
淄博市太河水库管理局    山东淄博   255178
摘要:本文对太河水库“引太入张”水利工程水价核定的紧迫性、国内城乡供水水价存在的问题及“引太入张”供水水价核定相关因素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水利工程;水价;存在问题;相关因素。
一、“引太入张”水利工程基本情况
太河水库总库容1.83亿立方米,兴利库容1.12亿立方米,上游控制流域面积780平方公里,是一座防洪、灌溉、供水等综合利用的大(2)型水库,也是淄博市重要的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据连续多年监测资料,太河水库水源地水质达到国家地表水Ⅱ类标准以上。
2009年,淄博市委、市政府确定实施城乡同源同网饮用水安全的战略决策:引太河水库的优质水作为生活用水,改善城乡人民生活用水质量,优水优用,合理利用水资源,涵养和养护大武水源地,形成以大武、引黄、太河供水多水源供水保障。太河水库“引太入张”供水工程自2009年8月28日开工建设,2011年7月28日建成并投入试运行,至今累计向中心城区生活供水1.12亿吨。
二、确定“引太入张”供水水价的紧迫性
淄博市太河水库管理局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主要承担着防汛抗旱、农业灌溉、工程管理、水政执法、水源地保护(相关职责)等公益性职能,财务实行企业化核算,主要经费来源为水费收入。但由于种种原因,太河水库“引太入张”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至今未确定,管理单位只能以0.20元/立方米向淄博市自来水公司借支水费,远远不能满足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的需要,导致“引太入张”输水工程供水越多、亏损越大。加之输水工程日常维护成本大幅增加,造成了管理单位经济状况非常困难。
“引太入张”供水工程运营面临区域、政府、村庄、用水户、运营主体、金融机构等多方交织的利益关系,比建设时期更加多元化和复杂化,一些重要的利益关系问题如价格水平、还贷风险等,由隐性转变为显性,这些问题若不及时解决,将不利于工程的效益发挥与持续运行。因此,确定合理的工程水价迫在眉睫。
三、国内城乡供水水价核定中存在的问题
《水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水费是供水工程正常营运的主要经费来源,水费收入直接影响着供水工程的管理水平。水价是水费征收的基准,供水价格的高低是否按成本到位,关系着供水工程的命运。适宜的水价不仅能反映水的经济性、稀缺性和社会承受能力,而且是实现水资源有效配置和鼓励节约用水的有效办法。各地在城乡供水水价核定中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也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供水工程供水从管理制度上仍然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没有完全纳入商品价格进行管理。
2. 行政干预制约严重。供水工程供水水价没有完全按照相关文件、政策核定,供水价格水平严重偏低,很多没有达到供水成本。先执行的水价标准仅为成本的40%左右,工程仅靠多种经营或其他财源收入得以运行维护,供水单位运转困难。
3.供水水价不仅标准低,而且一定数年不变,水费收入仅能满足基本工资和电费等支出,反映不了成本的动态变化,也反映不了供水水价的价格水平,更无法反映水资源的稀缺程度。
4.供水工程水价是按照设计供水规模核定的,反映不出供水工程的真实水价。城乡供水考虑一定的发展年限,设计供水规模往往要比实际用水量要大,因此按照设计规模核定的水价,要比实际价格低很多。
5.物价管理部门对自来水价格的确定,基本上是以被管制的自来水企业上报的成本为主要依据的,而这种成本是在特定区域里垄断企业的个别成本,反映不出水利工程的真实运营成本。
6.供水工程由于地理位置和地质结构不同,取水水源不同,工程投资相差悬殊,供水工程成本没有逐工程核定。
四、“引太入张”供水水价应考虑的因素
供水收益是“引太入张”工程的唯一收入来源,运营主体还将从中支付运营成本、偿还贷款等,因此,供水价格是“引太入张”工程经济效益的核心,合理的“引太入张”供水价格是供水单位生产、扩大再生产的前提,也是城乡供水事业得以稳步发展的关键。在确定供水价格时应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兼顾各方利益的供水价格管理体制,使水价管理走向科学化,规范化轨道。
1.建立和完善水价管理体系。依据《价格法》及相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水价是一种具有双重定价主体的水价形式,由政府制定宏观的水价指导政策,规定基准水价及其浮动幅度,引导供水单位依据此制定具体水价。政府以此达到控制价格水平的目的,供水单位以此能灵活的制定、调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水价既体现了国家行政强制性的一面,又体现了水利工程供水单位定价相对灵活性的一面。
2.供水水价应按成本核定。供水水价应在完全真实的基础上制定,核定水价时应包括制水成本、工资薪酬、动力费、折旧费、大修理费、维修养护费、行政管理及其他费用等。若从水库等现成水利设施内取水,水价还应包括水资源费,其计费标准按照《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135号令)执行。若工程系贷款修建,还要按还本付息的要求进行核算水价。这样制定出的供水水价才是科学合理的,才能保证工程的正常运营。
3.不同的用水户应按类别定价。不同的用水户如工业企业、餐饮服务业等供水成本不同,生产经营性用水水价内含水资源费和利税,而生活用水水价仅为成本。不同的用户对水价的承受能力也不同,生产经营性用水,水价已含在其产品成本之内,其对水价的承受能力要比生活用水高的多,因此,在水价计算中应对不同的用水户规定不同的利税,通过水价核定做到回收成本、合理收费,体现消费者和投资者之间的合理负担。这不仅有利于节水惜水,也有利于进一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4.供水水价总水平应随着物价指数及时进行调整。随着物价指数的上涨,供水工程的供水成本价格也在不断的上涨,水价如恒定不变就很难适应供水单位正常运转的要求,造成入不敷出,运行困难,因而必须在一定的时期内及时予以调整,使水价体现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调整幅度应与物价部门协商确定。
5.供水水价应按区域分类确定。因各用水户所处的地理位置和承受能力等因素的不同,应分区域核定供水成本费用,再按各区域供应水量和供水类别分别核定水价,制定出最高限价和优惠价格,使水价具有一定的弹性,以适应当地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的需求。如太河水库的一干渠、二干渠、三干渠、中心城区供水和生态供水应分别制定水价,其中农业用水要充分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使水价水平符合农民的可承受能力。
6.建立水价风险基金,确保工程正常运行。供水价格要有利于促进工程的良性运行,而供水价格管理体制是决定工程经济效益、实现工程良性运营的重要因素。建议对生产经营性用水按年每万立方米30~50元的标准计收用水基金,以增加供水单位抗风险能力,保证其正常运行管理的需要。
作者简介:刘长柱(1974.8-- ),男,汉族,山东淄博人,大学本科,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水利工程自动化控制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