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展望官方 国内统一刊号:CN 64-1054/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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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展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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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 推进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法规制度建设的思考-科技展望

  推进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法规制度建设的思考

郑之光
武警指挥学院装备教研室 天津 300381
摘要:目前,我国在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建设中的法规制度还很不完善,成为制约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建设的突出问题。因此,有必要从夯实理论基础、加强废改立工作和完善相关机制等三个方面推进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法规制度建设,切实做到使各项保障活动有法可依、顺畅高效。
关键词:军民融合;装备保障;法规制度
我国坚持依法开展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建立健全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法规体系。促进有关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的国家立法,进一步完善军队的相关政策,并尽快联合其他相关机构制定颁发规范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工作的配套制度,统一规范军地相关参与主体执行等级修理、技术支援和重大任务专项保障,以及战时装备保障任务的职责分工、工作程序和具体方法,应采取以下基本对策。
一、夯实理论基础,开展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立法基础研究
法律法规是确保军民融合式发展规范化、常态化运行的制度保障。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法规制度建设,离不开装备保障理论作基础,加强理论基础研究,为构建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法规制度体系做足“理论先行”的工作,可以提高效率、少走弯路。
(一)强化顶层设计,确立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战略地位
所有出台实行的关于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从顶层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可以强化装备保障过程中科技成果和专利等无形资产的认识和保护,创造有利条件,鼓励、激励地方有实力的企业,积极参与到装备建设当中。在顶层设计上,应彻底改变我国国防工业中传统的军民分离型发展模式。要站在国家的高度统筹规划,并在此基础上统一部署,制定阶段目标和具体措施,由各级政府和军队共同推进,建立和完善军民融合式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保障体系。
(二)做好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法规继承工作
随着形势、体制机制和装备建设的不断发展,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内容和形式很可能随之变化,必须不断完善整个法规体系,这就要处理好相关法规的继承关系。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法规建设,要把军事立法与装备法规整体建设结合起来,既要重视实际需要而不断更新、建立新的法规,与保障要求不相适应的有关法规,应及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提请原制发机关修订或废除;又要在原先装备保障法规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在发展的同时有继承,在继承的基础上求发展,体现出法规的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
(三)严格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法规立法程序
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立法活动应遵循法定的步骤和履行法定的手续,制定和颁布过程中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是要编制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立法规划、计划,明确立法依据、指导思想、重点和要求,拟制法规名称;二是要起草、修改法规,依照法定的程序、格式、步骤和方法进行起草,并征求意见,反复修改;三是要送审和审定法规,由具有立法权的部门按照一定的程序对法规草案进行审议和确定;四是要发布实施法规,由具有立法权的部门将审查批准的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法规,按照一定的形式、通过一定的媒介予以正式公布。
二、加强废改立工作,构建完备的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法规制度体系
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法规制度建设,要把军事立法与装备法规整体建设结合起来,既要重视实际需要而不断更新、建立新的法规,又要在原有装备保障法规的基础上,逐步推进,保证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实施的连贯性。
(一)构建军民一体化的标准体系法规制度
为有效降低融合风险,规范各方预期和行为,军地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政策法规,强化合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军队的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其中军用标准与民用标准是否兼容,决定了技术和装备的军民通用性,影响着军民融合的进程。要尽量协调两个标准,减少二者之间的差距,加快军用标准化改革,大胆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民用标准,逐步实现标准军民通用。
(二)完善保密方面的法律制度
为促进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目标的实现,需要对现行保密制度进行改革。与军民融合关系最为紧密的是定密问题,依法界定某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是保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目前,装备科研生产的保密工作存在的比较普遍和突出的问题之一是定密随意性问题。在军民两用技术快速发展、国际交流日益频繁的情况下,现行装备保密制度已不合时宜,必须改革,需要尽快制订详尽的法规制度对装备科研和生产应实施保密分级制。 
(三)要加快修改现有的军品知识产权保护法规
积极研究武器装备知识产权的界定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保护与管理法规,增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注重运用法律手段推进和保护国防高科技进入市场,允许涉及军品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和使用权适当分离。国防科技部门要充分发挥专利法规制度的作用,注重运用法律手段促进和保护国防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应制订《国防科研生产法》及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相配套的具体标准、具体规范,结合国防科技工业的实际,建立和完善国防科技工业成果和技术实施转化的法规体系。
三、完善相关机制,保证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法规有效实施
由于观念、职能和任务等各方面的差异,军警地各方平时相对独立、各司其职,在装备保障中缺乏必要的联系与协调,而在战时需要共同作战、联成一体,就必须建立并完善长效科学的相关机制,才能保证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法规配套措施的有效实施。
(一)健全公平竞争机制
武器装备进行军民融合式保障,其实质是一种经济行为,是军队通过货币购买保障 服务。通过吸引国营、民营等非军工企业进入装备保障市场,打破军工界限,形成充分竞争的民用装备维修保障市场。通过设定以企业资信等级、产品质量、服务水平、信用状况等为内容的准入标准,把好武器装备保障寓军于民的市场入口。通过建立公平、公正和适度公开的招投标制度,在竞争择优的基础上选择合同承包商,保障武器装备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优化科学评价机制
军民融合式武器装备维修保障必须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对保障综合保障能力进行适时评估。通过建立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动态发展的武器装备维修保障需求评价指标体系,对装备维修保障需求进行准确评价,为保障力量的配置和合同商的选择提供参考。通过建立科学的合同商评价指标体系,对合同商的基本维修能力。维修保障服务质量、保障价格、保障时效性、军事相关要求的满足度和环保等方面进行评价,确保为军队武器装备最优秀、最适宜的合同商维修保障力量。
(三)强化执法监督机制
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的执法监督,可以由军队、政府和社会三个方面来共同完成。一是要制衡权力集中问题。要最大限度地限制审计和纪检部门权力的自由性和任意性,实行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经费审计制度、装备保障服务集中谈判和集中支付制度等。二是要加强社会监督。主要利用社会团体和群众监督等方式进行,特别注意要强化普通装备保障参与人员的监督力度。三是要建立奖惩并举的激励机制。可以成立一个综合执法部门,专门监督检查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落实情况,实行监督不力追究责任制,纠正问题有功奖励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