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乡镇企业会计官方 国内统一刊号:CN 11-3064/F
国际标准刊号:ISSN 1004-8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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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
级别:国家级     分类:经济    周期: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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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国乡镇企业协会
国内刊号:CN 11-3064/F
国际刊号:ISSN 1004-8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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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
期刊名称: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主      编:郭满堂
出版周期:月刊
出版地区: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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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与基建项目相关的政府补助财务处理实务探讨-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与基建项目相关的政府补助财务处理实务探讨

陆建明1 潘魏灵2 
1.中广核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江苏 南京 100029
2.南京审计学院 江苏 南京100029
摘要:政府补助是政府干预经济的一种直接手段。出于政治、经济、社会等原因,各国政府或组织常常以一定的形式给予企业各种补助或援助,以引导行业的发展或者抑制某些经济活动。本文首先对政府补助相关概念进行界定;然后阐述与基建项目相关的政府补助的财务处理规定并对不同的财务处理规定所带来的问题进行分析;最后对具体如何使用相关财务处理规定给出建议。
关键词:政府补助;财政贴息;长期资产
一、引言
一直以来,政府为了鼓励或扶持特定行业、地区或领域的发展,通常会制定一些政策法规对有关企业予以经济支持,如无偿拨款、财政贴息等一系列鼓励或优惠政策。但对长期资产的构建获得的补助如何进行财务处理,目前的相关规定却并不一致。因此,相关业务的财务处理便成了企业财务人员面临的一道难题。本文希望通过对相关财务问题的实务处理分析为实务界和理论界的人员带来益处。
二、政府补助概念界定
一般规定,即为会计准则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政府补助通常为货币性资产,如财政拨款、财政贴息和税收返还,也存在非货币性资产形式的情况。财政拨款主要是指政府为了支持企业而无偿拨付的款项;财政贴息是指政府为了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目标,对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等等;税收返还是指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准则将政府补助分为两类,一类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一类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补偿上市公司费用或损失的补贴,当费用已经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当费用还未发生时须将这项补助计入负债类科目“递延收益”,在将来期间分期摊销计入损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并计入损益。
三、与基建项目相关的政府补助财务处理问题
1.相关规定
(1)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自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该项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即相关长期资产的构建通过“在建工程”等科目归集,完成后转固定资产。自相关长期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时,按照长期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将递延收益平均分摊转入当期损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如此,可以看出,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并非一次计入当期损益,而是随着长期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分期转入当期损益。
(2)财政部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2﹞95号),办法规定:所称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为基本建设贷款安排的中央级大中型在建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并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确定农业、林业、水利等为贴息对象。同时,文中明确规定:项目单位收到贴息资金后,在建项目冲减工程成本,竣工项目冲减财务费用。
2. 与基建项目相关的政府补助财务处理存在的问题
财政部印发的上述管理办法对收到的财政贴息的财务处理与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准则对收到的财政贴息的财务处理不一致。具体分析如下:
(1)按照会计准则中政府补助的规定,可以认为上述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在收到该笔财政贴息资金时,首先确认为递延收益,待该基建项目转为固定资产后随着项目的预计使用年限分期转入当期损益。
(2)按照财建﹝2012﹞95号的规定,上述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的在建部分需冲减工程成本。这样便会降低工程总成本,转为固定资产后,也会减少每年所计提的折旧金额。
以上两种不同规定都出自财政部,给财务人员处理上述业务带来了一定难度。按照会计准则中政府补助的财务处理方式,可以认为是收支两条线,即基本建设支出属于“支”的部分,财政贴息属于“收”的部分。最终整个工程财务竣工决算的金额是按照“支”的部分进行决算,如此也是严格按批复的工程概算开展决算工作。而按照财建﹝2012﹞95号的财务处理方式,可以认为是按照收支相抵的净额来确定最终工程成本,最终可能竣工决算后工程总成本与批复的工程概算存在一定的差异。从极端的情况来说,若收到的财政贴息与原工程支出相等,那么该基本建设工程经过决算的工程总成本为0。从理论上来说,该种情况极少会出现,但却明显与事实情况不符,掩盖了工程成本支出的“真实”价值。
但若从对工程转固后进入运营阶段的利润影响角度来看,两种不同的财务处理对利润的影响是没有差异的,因为根据会计准则中政府补助的规定可知,收到的财政贴息分年转入营业外收入可视为对按“支”的总额转固后计提当期折旧的抵减,对利润的影响为“净额”;而按照财建﹝2012﹞95号的财务处理方式,进入运营阶段每年计提折旧的基数已经为“净额”,即按照建设期工程成本支出扣减所受到的财政贴息,因此对利润的影响也为“净额”。因此,两种不同的财务处理方式对运营阶段的利润影响金额是一样的。
四、相关建议
上述对同一事项两种不同的财务处理规定均出自财政部,选择哪种处理方式都必须有依据支撑。笔者认为企业在向政府申报贴息等补助时,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若申报的补助政府已经明文规定相应的财务处理方式,则按照政府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因为中央财政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贴息的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若申报的补助政府并无特殊规定,建议按照会计准则中政府补助的规定来进行财务处理。
在本文所述的与基建项目相关的政府补助问题中,并非为基建项目所申请的贷款贴息都需冲减工程成本,若不符合财建﹝2012﹞95号的相关规定,则仍需按照会计准则中政府补助的规定来处理。如财政部、商务部为推动外贸和“走出去”提质增效,下发《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其中便涉及到在境外开展基建投资项目的财政贴息,该办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具体财务处理方式,并且是在境外开展投资活动,并不符合财建﹝2012﹞95号中规定的贴息范围,因此需要按照会计准则中政府补助的规定来处理。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2008:《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人民出版社,第243-246页
[2]财政部文件: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95号),2012
[3]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