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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研究导刊
《 经济研究导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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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论反垄断法在国际经济中的地位 柳京京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北京100020 摘要 反垄断法不仅是各国保护竞争,维护竞争性市场结构的有力手段,而且还与国际经济贸易有着密切的联系。 关键词: 保护竞争,维护-经济研究导刊

 论反垄断法在国际经济中的地位

柳京京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北京100020
摘要 反垄断法不仅是各国保护竞争,维护竞争性市场结构的有力手段,而且还与国际经济贸易有着密切的联系。
关键词: 保护竞争,维护竞争性市场结构 
在国际贸易中,除了各国政府间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继续存在外,还存在着私人经济主体间限制竞争的行为,而私人间的限制竞争一般是由制定反垄断法来调整的,现在世界上很多国家包括我国在2008年都颁布了反垄断法,实行保护竞争和反对垄断的经济政策。反垄断法的特点是:它适用于所有的对国内市场起着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而不管这种行为发生在国内还是国外。这说明,反垄断法不仅是各国保护竞争,维护竞争性市场结构的有力手段,而且还与国际经济贸易有着密切的联系。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也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外国的反垄断法。因此,我们就很有必要研究反垄断法与对国际贸易间的关系,从而分析其在国际经济中的地位。
说到反垄断法,首先就要讨论的是反垄断法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作用,处于何种地位。跨国公司的在国际间的频繁活动引起国际贸易的产生,跨国公司对其所在国家/区域的经济和竞争也能起到促进推动的积极作用, 尤其是在这个市场处于垄断的情况下,国外企业的先进技术和物美价廉的产品也为这一平不变的市场注入活力。任何一种新鲜产物,在给市场带来生机的同时也势必会产生一定影响。有好有坏,因跨国公司有其独特的经济优势,可以极其容易的利用这种优势在其所在国家/区域的市场上取得垄断地位,逐渐形成制约经历的势力, 最终影响东道国经济与技术的发展。 为了保护本国产业,打压抑制跨国公司其垄断行为,返垄断法应运而生,适用于在东道国有经济活动的外国企业跨国公司,以及原产地在国外但对国内市场产生冲击的竞争行动。 
其次,虽然在国际贸易经济领域诸多方面反垄断法对:保护竞争、维护本国竞争性的市场结构、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可以发挥它的很大的作用。但反垄断法的境外适用或不适用仍然是一国立法主权的事,执行它就要与外国发生利益关系,在法律上便会存在着诸多的问题,比如说:反垄断执行机构在境外对案件进行调查时,在向境外相关人送达文件时或者判决或者仲裁在境外的请求执行时,都会遇到诸多法律程序上的障碍。这些都是因为国际法上根据禁止干预他国的原则,一个国家不得随意的在另一个国家的领土和经济管辖区域上随意进行干预他国主权的行为。此外,反垄断经济案例适用范围的情况还经常会出现不同国家之间在法律和利益上的冲突,具体来讲有以下四点:
1.以出口卡特尔来说,在一个国家一些被视同因限制了竞争所以是严格禁止的经济行为,有时却在其他国家是被允许的,甚至从这个国家当前的经济政策出发还是被积极认可鼓励的,这就使利益受害国的判决不可能得到有利国的协助,从而使得受害国制定的反垄断条款落空。所以当今世界上的许多国家想从平等角度出发,在制定反垄断法中对出口卡特尔作了豁免的规定,也就是只要这种卡特尔不会对国内的竞争产生严重的影响后果那么贸易出口商在对外贸易中就可以采取联合行动,制定对进口国商品的垄断价格或分割其商品在国内市场份额。但这种做法势必会引起相关国家反垄断法的激烈冲突和利益的严重对抗。
2.在一些情况下一个国家制定的限制竞争的行为同时可能会影响到多个国家的经济市场,按照反垄断效果的原则,受影响的这些国家对该经济行为就都有了管辖权。但是如果各个国家国内的法律规定不一样,那么之间法律冲突就不可避免。
3.如果依据效果原则对上一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像美国这样的经济大国就必然会在全世界经济领域中横行无阻的推行他制定的反垄断政策和反垄断法,反过来使得其他经济小国家就不能根据自己制定的法律来保护本国的经济利益,这样来讲无疑是一国对另一国经济利益上的严重损害和主权的干预。
  到目前为止,国际贸易经济合作中,针对反垄断的合作,是非常有限的,因为这种国际合作需要相关国家资源以及以双边条约为前提条件的。 这就与达成全世界经济领域内的经济贸易合作和协调的目标还相差很远。于此同时, 因各国政府的经济政策与反垄断的制定目标各不相同,反垄断法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这些贸易合作除了在一定经济范围内相互交换资源或在一定协调程度上相互互补外,并不能完全避免各国在经济贸易领域的适用矛盾。 也正是出于这种问题的考虑,以至于近年来一些经济学家提出了需要制定一部法典足以对这个世界大多数经济体都能产生约束力。 但现实中由于国家和国家集团间利益的冲突,最终没有成功。
    由于国家和区域之间的利益与矛盾冲突仍然存在,使其成为促成国际间反垄断法建立的根本因素。在西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情况中可以看出对于经济表现是有很大差异的,这种表现并不利于世界经济的自由开放。 比如说:在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着商品进出口限制,外汇限制以及其他的多种多样的管制,同时发达国家也在实施着贸易保护主义,特别是频繁的使用反倾销政策,阻碍国外有竞争力的商品进入本国的市场流通。因此,在这种贸易障碍丛生的情况下,商品和劳务还远远不能达到自由流动的国际环境标准,建立一套各国企业可以以平等竞争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反垄断法,它的时机还不够成熟。 另外,世界上还有非常多的发展中国家出于各种国情的考虑尚未颁布和制定本国的反垄断法。可想而知。这些发展中国家也不可能有兴趣去接受国际反垄断法,因为如果接受了国际反垄断法也就意味着使自己国家的立法和经济主权受到了限制和约束,进而还由此打开了国门损害了本国企业的利益,方便了外国的竞争者。再者说,国际反垄断法中基本的一条原则就是国民待遇原则。这个原则从建立国际统一的竞争角度来说是极为必要的,可是,对于要建立一个真正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来说还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原因在于当今的世界各国还存在着突出的贫富差距。大家试想,一个穷国的企业和一个富国的企业间他们之间所谓的公平竞争在实际上只是对富国的企业有利罢了。在这样情况下,要求贫穷国家放弃对本国经济和民族企业的保护,采用一套对外国企业、外国竞争者和产品一视同仁的态度,这是相当不实际的,而且也不利于两国之间在对外经济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中的互惠原则。从以上可以看出,目前要想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一套统一的国际反垄断法还是一件困难的事,所以目前的做法还是逐步扩大在各项领域双边和多边的合作。
    最后,以我国来讲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中国将会有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和国际品牌产品冲出国门,迈向更大的国际市场,同时肯定也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境外跨国企业和国外新鲜的产品流入到我国的市场,并与我国的本土企业和产品形成激烈的竞争态势。我们应该看到这种市场的竞争一方面可以促进强化我国本土企业的技术改进,产品的质量和服务的改良,从而就有利的推动了我国的经济和产品技术的大幅进步。另一方面,由于集团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又会去限制竞争的倾向,而限制竞争必然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所以当我国在接受境外直接投资和对流入境外商品时,同时也要小心防止这些投资与商品在我国的经济市场上形成垄断或限制竞争的势力。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的三十年中,外资企业对我国本土企业施加不平等限制的情况时常发生,因此,我国借鉴了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及时地颁布了合乎我国国情的反垄断法。这样做不仅是有利于在我国尽快建立一个健康的竞争性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和保持一个竞争性的市场结构,规范各个企业之间的竞争行为,同时更有利于我国企业在对外的经济贸易往来中能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此外,我们也应该知道在反垄断的领域要与其他国家合作,就应建立在公平合理相互受益以及不损害他国主权和权益的前提下,积极配合反垄断机构的工作并提供方便。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有效地防止不良的跨国限制竞争,同时将我国制定的反垄断法适合用于所有对我国市场经济有限制竞争影响的商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