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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营改增”对小型公路施工企业的影响-财经界

 “营改增”对小型公路施工企业的影响

高燕
                  永康市交通运输局  浙江省  永康市  321300
摘要:按照“十二五”税制改革的进度,2015年年底,我国要全面完成“营改增”,这说明公路施工企业即将实行“营改增”政策。“营改增”将会对小型公路施工企业在税收负担、财务核算、工程投标、经营方式等方面造成重大影响。
关键词:营改增    小型公路施工企业   重大影响
公路施工企业是专门从事公路路面、路基以及桥梁、隧道等工程的新建、改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属于建筑施工企业的范围。目前,公路施工企业实行营业税征收方式。按照“十二五”税制改革的进度,2015年年底,我国要全面完成“营改增”,这说明公路施工企业即将实行“营改增”政策。“营改增”将会对公路施工企业带来多方面的重大影响,特别是小型公路施工企业,以下就结合日常工作中对小型公路施工企业的了解,谈谈自己个人的一点粗浅看法。
一、对小型公路施工企业税收负担的影响
目前,公路施工企业按营业收入的3% 税率计缴营业税。按照2011年11月国务院批复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公路施工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在公路施工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负是否会增加,影响最大的是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1)公路施工企业人工费约占总成本的30-40%,目前,小型公路施工企业的人工费主要来源于施工队劳务成本,这部分人工费用根本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进项抵扣。(2)建设单位提供材料的进项税无法抵扣: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确定由其提供的多种材料,供货方将直接对口建设单位,购货发票也是由供货方直接开给建设单位的。这些材料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小型公路施工企业无法取得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同时,工程施工用的水电也与上述供材一样,难以取得专用发票。(3)石料、沙、泥土等辅助材料基本都是就地取材,由当地的个体户或自然人提供,只能去国税局代开小规模纳税人发票,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无法取得充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小型公路施工企业的税负将会增加。  
以自己调研的某小型公路施工企业举例说明:2014年其工程毛利率为10%,工程结算成本中,原材料约占55%(材料成本中水泥约占45%,钢筋约占40%,其他材料约占15%),人工成本约占35%,其他费用占比不超过10%,其全年完成营业收入约3000万元,营业成本2700万元。
  营改增前,应缴纳营业税为90万元(3000×3%)。
营改增后,该小型公路施工企业除了水泥和钢材外,其余材料均无法取得专用发票。因此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为183.40万元[(2700×55%×85%)÷(1+17%)×17%],销项税额为297.30万元[3000÷(1+11%)×11%],应缴纳增值税为113.90万元(1100-870),税负上升较多,增幅为26.55%。
二、对小型公路施工企业财务核算的影响
 首先,“营改增”前,公路施工企业只需要在计提和缴纳环节中进行会计核算。“营改增”后,企业还可能需要在材料购进与分配、与各方的验工计价等很多方面进行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核算税金也更加明细化,需要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科目于“应交税费”下的“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并进行相应的核算。这对小型公路施工企业的财务核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次,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营改增”后合同收入中不包含增值税,合同预计总成本也将发生较大的变化,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被记入到总成本中去,这就造成企业收入和成本均要比实行“营改增”前少很多。第三,“营改增”后,营业税金及附加中也不再包含营业税科目,也将导致企业利润表中成本费用的减少。
    三、对小型公路施工企业工程投标的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将对小型公路施工企业的工程投标带来较大的变化:(1)预计《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与预算》部分内容将进行修订,建设单位招标概预算编制将发生重大变化,相应的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编制也应按新标准执行,对外发布的公开招标书内容也要有相应的调整。(2)这种变化使公路施工企业投标工作变得复杂化。如,投标书的编制中有关原材料、辅料等直接成本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施工中,编制标书中很难准确预测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3)由于要执行新的定额标准,企业施工预算需要重新进行修改,企业的内部定额也要重新进行编制。上述情况都会要求小型公路施工企业对多年来已经熟悉的材料成本、内部定额等进行重新计算和确定,投标书的编制也要打破原有的计算基础,并充分估计相关材料能够取得多少增值税进项税额,短期内会加大小型公路施工企业投标的困难程度。
四、对小型公路施工企业经营方式的影响
目前,小型公路施工企业受资质限制,有时借用一些资质较高的企业(以下简称借用单位)进行投标。中标后,建设单位与借用单位签订合同,具体工程建设由小型公路施工企业负责施工。结算收入时,由借用单位开具发票给建设单位进行收款。借用单位在扣除税费和管理费后,将剩余工程款项支付给小型公路施工企业,小型公路施工企业开具劳务发票或其他票据进行收款。营改增后,借用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为11%,如小型公路施工企业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借用单位,借用单位的税负将大为上升,势必将相关税负转嫁到小型公路施工企业。小型公路施工企业原本利润率不高,受此影响,其依靠借用单位资质进行投标取得工程的方式将发生较大变化,估计会造成工程业务的较大减少。
另外,小型公路施工企业中标后,有时也采取收取管理费的形式,将工程转给施工队或包工头。结算收入时,由小型公路施工企业开具发票给建设单位进行收款。营改增后,小型公路施工企业开具税率为11%的增值税发票,但施工队或包工头却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小型公路施工企业的税负将大为上升,也将影响工程转包业务的大量存在和发生。
综上所述,“营改增”将对小型公路施工企业在税收负担、财务核算、工程投标、经营方式等方面造成重大影响,直接关系到小型公路施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这就要求小型公路施工企业做好税收筹划、提高财务核算水平、加强内部管理以及规范经营方式,及早做好应对之策,最大程度的减少“营改增”造成的不利影响。